日前
一、廢止的理由
(一)《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實施細則》制定的主要依據已被廢止。
2019年10月24日,經麗江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《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》,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。為貫徹落實《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》,加強瀘沽湖的保護和管理,保障生態安全,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,根據該《條例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,麗江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發了《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實施細則》(麗政規〔2021〕3號),對瀘沽湖保護和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。
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生態文明思想,落實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。省委、省政府出臺了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“湖泊革命”攻堅戰的實施意見》《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〈調整優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體制機制的方案〉的通知》和《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九大高原湖泊“三區”管控的指導意見》(云政發〔2022〕25號)等政策要求。為使省委、省政府的政策要求得到更好的貫徹落實,將涉及瀘沽湖保護的重大舉措和重要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,2022年6月云南省人大啟動編制《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》,并于2023年9月23日審議通過《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》,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,并同步廢止了《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》,因此《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實施細則》制定的主要依據已被廢止。
(二)貫徹落實及時清理規范性文件的要求。
根據《云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》的規定,規范性文件涉及的內容已制定新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者國家和本省政策的,或涉及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者國家和本省政策被修改、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。為切實執行好2023年12月1日施行的《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》,及時廢止與上位法規不相適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,所以必須按程序及時廢止《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實施細則》(麗政規〔2021〕3號)。
二、廢止的依據
(一)《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》(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)
(二)《云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》(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)
三、下一步打算
為進一步細化《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》的各項條款,為使《條例》更加有操作性,在實施過程中能嚴格、準確、執行好保護條例,按照《條例》要求,麗江市瀘沽湖管理局已啟動《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實施細則(草案)》的編制工作。
來源/麗江市人民政府網站
責編/李映芳